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银行不顾法律规定和储户利益单方撕毁储蓄合同,这样的新闻频发,当然不是储户惯坏了银行,而只能是垄断惯坏了银行。
湖北丹江口市的盛先生,20多年前在当地的一家银行存了2000块钱,存期是24年,按照银行当时在存单上的承诺,这笔存款24年后到期的本息应该是22万元。今年9月22日,这笔存款到期了,然而让盛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当他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这个存单作废了。
类似盛先生这样的遭遇,近年来屡见报端,银行“店大欺客”的形象也深入人心。公众无法接受,一个订立时你情我愿双方合意的储蓄合同,怎能单方作废,说无效就无效呢!
在盛先生的个案里,银行方面倒也拿出了依据:两份内部文件。一份是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一份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丹江口市支行稍后不久转发的通知文件。据此,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盛先生,由于政策变动,当年的业务已经被取消了,所以存单也就随之失效。按照通知后的相关规定,两张存单只能兑付8400多元。
这看似有凭有据的解释,实则经不起推敲。其一,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岂能因银行的某内部文件就宣布合同无效!其二,即使是国家法律作出调整,银行的高息揽储业务被叫停。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也只能适用于法律颁行之后,而不能影响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除非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的约定。
从报道中看,盛先生的那两张存单都是1989年9月21号在当地的银行办理的。两张存单的本金各1000元,存期都是24年,每张存单上还手写有“不得提前支取”字样。另外,存单下面还附有一个储蓄凭证,凭证上标明这是一个长期保值储蓄,同时凭证上标明“存款二十四年到期本息11万元。存款利率无论怎样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可以推断,盛先生也正是基于对这些预期利益的认同,才自愿办理了储蓄。这种在当时仍属合理合法的信赖利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银行理应认可并兑现,不能如此随意变更游戏规则。
信用本是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如今银行却不顾法律规定和储户利益单方撕毁储蓄合同。这样的新闻频发,当然不是储户惯坏了银行,而只能是垄断惯坏了银行。以盛先生的个案来说,纠纷既已产生且无法协调,那就只有诉诸司法,请第三方来裁断则个。能让储户稍加宽慰的是,几起类似的案件闹到法院,银行都输了。若司法不娇惯银行成为常态,或许银行的任性和霸道才会慢慢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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