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依法在微山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9月初还在社区矫正严管期内的曹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到山东省滨州市等地,违反外出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与曹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并在征求矫正小组成员意见后,提请县司法局给予曹某某警告处罚。县司法局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其本人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邀请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向其宣读了警告决定。同时,工作人员向曹某某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诫其要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提醒其若仍不改正将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经过处罚与教育,曹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今后将严格自律,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改造自我,完善自我,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杨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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