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织牢基层社会和谐稳定“防护网”,以实际行动护航二十大,9月20日,微山县司法局与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下达书面警告,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胡某因严管期内未经许可擅自到邹城市,违反了外出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一次,并延长三个月严管期。其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参加了对胡某警告决定的宣告,两名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旁听。
警告决定宣读结束后,微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县检察院干警对三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组织其重温入矫誓词,学习相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包括哪些情形可以外出,哪些情形应予以警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等,告诫其要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警告谈话后胡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将严格自律,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两名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也表示将珍惜缓刑机会,坚决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此次活动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守法意识及感恩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近年来,微山县司法局与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为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打造平安微山贡献了力量。(周凯远、罗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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