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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曾子剑老师也来说法:疫情期间,这样用工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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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1 10:40:13

疫情停工或放长假期间,想必众多小伙伴们都在寻找兼职,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开启“打工人模式”,但是临时雇佣是否要缴纳社保与个税?如果又被无故辞退,这样做合法合规吗?

今天媒体人曾子剑老师也来说法,用法律带领大家走进打工人的世界。

一、临时工需要用人单位交纳社保与个税吗?

社保与个税小伙伴们最为关心不过的,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第72条中就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重要合法权益,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那么问题来了,疫情停工期间小王找了份兼职,企业需要给他缴社保吗?想必这是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疑问,其实兼职各有不同,衍生出缴纳社保与个税要求也是各有千秋。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兼职临时工业务种类也随之丰富,按照企事业单位用人特性,一般讲临时工与单位劳务关系分为四种:

第1种: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即签订了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按月定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则需要用人单位将临时工纳入职工薪酬核算,与正式职工一样一样缴纳社保与个税,简而言之只要签订劳动合同,按周期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就需要为临时工缴纳社保与个税;

第2种情况是: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财税处理,一般来说提供偶尔或按次收费的劳务,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次支付报酬的均属于上述范畴,因此用人单位无需为其提供劳动保证,此类员工需要按照劳务需求前往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3种情况: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

从法律关系上讲,劳务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也是一种临时用工的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故应由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用;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实务领域,基于效率的考虑,派遣单位可能会与要派单位约定有要派单位直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避免了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派遣单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复杂过程,但这种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并不改变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性质。

第4:除此之外,针对退休返聘人员“临时工作”来说,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分配,企业单位都不必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

二、疫情停工期间劳动者兼职被辞退合不合法?

对各位打工人来说,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停工停产或给员工放长假,这时有一家单位向你抛来橄榄枝,这时你去还是不去?相信不少打工人都会毫不犹豫选择前者,但是不少原单位以员工此行为作为理由,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不少打工人觉得内心憋屈,气又气不过,该找谁说理?怎么说理?

近日,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通告为我们维护劳动权益或许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首先可以确定疫情停工期间劳动者兼职被辞退不合法,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叫做兼职自救行为,对打工人来说,在原单位薪资不足以保障我们日常生活时,寻找兼职工作即属于兼职自救范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判决书显示,某纺织公司员工侯某因为疫情公司放假,在纺织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薪资的前提下,侯某在案外人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保,纺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候某与案外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后果自负,直至公司半年放假结束,侯某到纺织公司上班时,才被告知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安排工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侯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兼职,系侯某在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不会对侯某完成纺织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于放假期满后回纺织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依据不足,应向侯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判例典型意义在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的同时也对劳动者产生了严重影响,应允许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自我救济。本案对疫情期间劳资纠纷的处理有极强的指导、参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