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镇 赵浩)
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明确要求,是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在进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以及分析研判急难险重问题时,都应当遵循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有部分干部,打着“集体决策”之名行“违规操作”之实。有的单位“一把手”大搞“一言堂”,却事事都要“假惺惺”地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假借集体的名义来“发号施令”;有的地方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面对棘手问题时不敢作为,只能把问题“推”给集体,以期通过集体决策来实现“冒险转移”和“责任转移”。最终,集体决策为这些领导干部夹带私货的“违规操作”背了锅。
说到底,集体性的“违规操作”之所以出现,就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出了问题。一些干部的法律意识、规矩意识淡漠,出现了“法不责众”的心理。若这种心理不加以遏制,难免会出现“集体违法”,给党和人民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能实现决策质量的最优化,以期实现“兼听则明”的局面。因此,一定要发挥好制度优势,并切实将其转化成发展优势。首先,要进一步破除“法不责众”的惯性思维,加强干部队伍的法纪意识,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处罚“违规者”来破除“讲规矩吃亏”的偏差心理,重塑法律法规的威严。其次,要加强“一把手”监督。各级各单位“一把手”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要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自律上当标杆、作表率,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敢于担当作为;同时,要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还要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一把手”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最后,还要为担当者撑腰。要给敢于担当的干部一些容错试错的空间,避免对其过分苛责而导致出现“把问题上交给组织”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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