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杨某岚夫妇向本网提供的资料阐述了相关资金去向。
利华公司提供筹资款利息领取明细表。
杨某岚转利华公司法人妻子唐某账户明细(李某、杨某岚夫妇提供)。
杨某鸣曾向连云港公安提供的8000万资金明细(该资料利华公司提供)。
原标题:会计承认亿元公款转个人否认挪用 连云港公安拒回应
新华网南京12月17日电(苏华) 12月12日,本网以《连云港女会计1.46亿元转个人 公安半年未立案》为题报道了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女会计杨某岚被指将1.46亿元公款转至个人账户一事,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12月16日,女会计杨某岚与其丈夫李某一起至本网就相关情况作了说明。他们认为:将不低于1.46亿元公司账款转入个人账户这一情况的确属实,但这笔钱全部用在了公司经营过程中,而非个人身上。
李某代替杨某岚回应说:“杨某岚名下有张中国银行卡,利华公司确实有巨额资金转到这张卡上。主要的原因是,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公司账户汇款给个人卡,需要持卡人到汇款银行在汇款支票上签字才能汇出。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平和妻子唐某为用款方便,让总账会计蔡某文用杨某岚名义办理了这张卡。”
其次,李某、杨某岚夫妇认为,利华公司账上资金转移到杨某岚个人卡上需要填写支票,而利华公司的公章是由总账会计蔡某文保管,因此,杨某岚每动一笔款项,蔡某文均非常清楚。
“从公司账上转到杨某岚名下个人账户的资金,公司都是有账的,作为总账会计蔡某文是非常清楚多少钱转到卡上。另外,杨某岚每月将卡上资金使用情况做成现金账报蔡建文审核。”李某表示,以蔡某文的名义向媒体披露利华公司亿元资金转到杨某岚个人卡上涉嫌犯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平混淆是非。他说:“目前,蔡某文身患重病,濒临垂危,说话都困难,以他名义举报缺乏人性。”
李某、杨某岚夫妇称,因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平怀疑公司总经理杨某鸣(杨某岚哥哥)拿走1.4亿元,杨某鸣又要求蔡某平偿还公司融资,因此两人矛盾爆发。2012年6月,蔡某平向有关部门举报杨氏兄妹涉嫌侵占、挪用1.4亿元资金。之后,在连云港的公安局的调查中,杨某鸣拿出1.4亿借条的具体去向。其中包括:通过银行汇给蔡某平8000余万元,偿还利华公司融资款利息5000余万元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平从公司总经理杨某鸣处拿的1000多万零花钱,至此1.4亿元去向基本清楚。
李某、杨某岚夫妇向记者表示,利华公司财务账目与南通、无锡、泰州、南京等多家公司资金往来频繁且账目混乱。但是,他们保证绝对没有侵占或挪用公司的一分钱。
对于李某称总账会计蔡某文清楚杨某岚转入个人卡上的每一笔资金流向,记者在李某、杨某岚夫妇提供的一份由蔡某文本人在2012年12月8日签名的《情况说明》中找到了不同的说法。蔡某文在《说明》中写道:“2012年3月17日,因为杨某鸣(利华公司总经理)把公司所有门锁钥匙进行了更换,也不肯给我钥匙,所以没法再进入公司,就回到南通家里。”
另外,关于公章部分,总账会计蔡某文在《情况说明》中解释说,利华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章自2008年开始后都由杨某鸣及其舅子蒋某忠控制,财务章由杨某鸣妹妹杨某岚控制,营业执照由杨某鸣弟弟杨某伟控制,这些印章、证照他们都有随身携带,蔡某平(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没有办法使用。
不论是2012年12月12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回复本网的调查函,还是李某、杨某岚夫妇均提到了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平曾确认自己收到杨某岚、杨某鸣个人账户8000万元一事。为核实这一笔资金的真实性,2012年12月16日本网致电利华公司投诉人核实。12月17日,本网收到利华公司署名为“蔡某文”的投诉人提供的一份“杨某鸣提供给连云港市公安局的一份资金使用情况”。该情况的确清楚的记录了8000余万元资金的往来明细,不过,除了2008年7月5日一笔10万元的资金显示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平收取外,其余款项的收款人均非蔡某平本人。
“其余100多笔资金往来明细中,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平妻子唐某,其余30多名收款人,蔡某平均不知情或不认识。”总账会计蔡某文在投诉材料中称:8000万元明细中,唐某收取的近2000万元,也是其借款给利华公司后的还款记录,而非单方向的收取。
对于质疑总账会计蔡某文身体健康情况,利华公司提供的一份影像文件则证明,蔡建文身体健康、语言表达逻辑清晰,并非身患重病、言语不清。2013年12月18日,本网记者见到蔡某文本人,他的身体情况的确如影像文件反映的一样健康、健谈。
至于李某、杨某岚夫妇称1.4亿元中偿还融资款利息5000余万元以及“绝对没有挪用或侵占利华公司一分钱”的保证,署名为“蔡某文”的利华公司公司投诉代表人表示:“现金会计杨某岚将公款转到个人账户后,再转入其亲朋好友账户中,再借给利华公司吃高额利息,这怎么能说没用一分钱呢?仅她和正在读书的儿子李某志及老母亲钱某芸,能有高达650万元的存款借给公司吗?”
本网记者在利华公司12月17日向本网提供的一份“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利华公司筹资借款应付利息支付明细表”中清楚地看到:杨某岚、钱某芸、李某志等人分别在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借款给利华公司50万元、30万元、550万元;在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三人分别借给利华公司78万元、30万元、550万元。这期间内,三人先后领取借款利息总额超过56万元,且领取人均为杨某岚代签。
12月20日,本网记者向李某核实钱某芸、李某志身份得知,钱某芸是利华公司总经理杨某鸣、副总经理杨某伟、现金会计杨某岚的母亲,李某志则是李某与杨某岚的儿子。对于利华公司指杨某岚存在挪用公司公款再返借给公司吃高额利息的行为,李某非常愤怒。他说:“我小孩子才17岁,哪里有这么多钱?这一切都是利华公司总账会计蔡某文制造的陷阱,他们把老人和孩子牵扯进来,无非是想误导大众。事实上呢,我们绝对没有挪用公司一分钱。”
双方各执一词,事实真相又是如何呢?这恐怕只有处理此案的连云港公安局回答最为权威。为了解事实真相,12月20日,本网再次致函处理此案的连云港市公安局,但截至记者发稿前,本网未收到该局回函。对此,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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